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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报酬委员会
- 标题名称:
- 第一届薪资报酬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4-01-07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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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报酬委员会
1.组成:本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之,本委员会成员有独立董事二人参与,并由全体成员推举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召集人请假或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由其指定委员会之其他独立董事代理之;委员会无其他独立董事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会之其他成员代理之;该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举一人代理之。2.职责:本委员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实履行下列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但有关监察人薪资报酬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以监察人薪资报酬经公司章程订明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者为限:(1)、定期检讨本规程并提出修正建议。(2)、订定并定期检讨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年度及长期之绩效目标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3)、定期评估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绩效目标达成情形,并订定其个别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本委员会履行前项职权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1)、确保公司之薪资报酬安排符合相关法令并足以吸引优秀人才。(2)、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参考同业通常水平支给情形,并考虑个人所投入之时间、所担负之职责、达成个人目标情形、担任其他职位表现、公司近年给予同等职位者之薪资报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长期业务目标之达成、公司财务状况等评估个人表现与公司经营绩效及未来风险之关连合理性。(3)、不应引导董事及经理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行为。(4)、针对董事及高阶经理人短期绩效发放红利之比例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虑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5)、本委员会成员对于其个人薪资报酬之决定,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前二项所称之薪资报酬,包括现金报酬、认股权、分红入股、退休福利或离职给付、各项津贴及其他具有实质奖励之措施;其范畴应与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中有关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酬金一致。子公司之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事项如依子公司分层负责决行事项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核定者,应先经本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3.运作情形:有关本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形,请参考本公司各年度年报,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资料如下:注 1:身分别请填列系为董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注 2:各成员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请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ü"。(1) 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2)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独立董事者,不在此限。(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4) 非前三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6)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7) 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条各款情事之一。注 3:若成员身分别系为董事,请说明是否符合「股票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公司薪资委员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办法」第 6 条第 5 项之规定。
